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协会章程
会费标准
入会须知
入会申请表
副理事长单位
常务理事
理事单位
分支机构介绍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首页 > 会员中心 >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专业委员会作为中机企协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各专业委员会登记注册事宜,应由中机企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负责向国家民政部办理注册备案,并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活动,由中机企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专业委员会可接纳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本会成员。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均作为中机企协会员,履行会员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实行经济自养、管理自治、工作自主、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紧密围绕中机企协的中心工作和本专业的特点积极开展活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托一家有影响的会员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作为理事长单位,紧紧依靠一批骨干会员企业,并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不断加强组织建设,以利于更好地开展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由专业委员会和其依托单位共同协商、提名、推荐,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确定后报中机企协备案。专业委员会领导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及时报中机企协备案。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收取会费,会员应按照中机企协统一规定的会费标准,按时向中机企协缴纳。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新发展的会员(不与协会重复的单位),第一年(自然年度)缴纳的会费,中机企协将全部按实收金额的50%返还,第二年后不再返还。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需定期向中机企协报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及时汇报近期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筹备和进展情况。各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同时接受依托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刻制印章,必须冠以中机企协名称,印章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刻制,并由协会监管,专业委员会须由专人负责营业执照及公章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参与中机企协的各项活动,凡与协会共同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其收益部分,本着双赢的原则实行按比例分成。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协会缴纳管理费3000元,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活动时,可向协会申请注销或办理变更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根据外事活动统一归口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凡需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应事先征得中机企协秘书处同意,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出国组团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7-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34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