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老總以學習考察費報銷妻女旅游費 稱為補償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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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6來源:南都綱

  南都訊 廣西柳州市魚峰區法院24日通報,柳江縣某國企總經理韋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妻女外出旅游費用到公司報賬,名為“學習考察費”,稱是補償家人,讓家人支持自己工作。近日,柳州市魚峰區法院一審以貪污、受賄兩項罪名,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韋某今年46歲,自2005年起擔任國有獨資企業柳江縣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該公司下屬國有獨資企業、柳江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今年2月初,紀檢部門接到舉報,將韋某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柳州市檢察院指定魚峰區檢察院管轄,后者依法立案偵查,查明了韋某虛報學習考察費、非法占有公司財物,以及在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中,收受他人好處費的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8月間,韋的妻子、女兒和朋友等5人到香港、澳門旅游,花費1.79萬元。后在韋某的授意下,旅行社以“學習考察費”的名義開具發票,交給韋某。2009年1月,韋某利用職務便利,將這筆費用拿到拿到柳江縣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報銷,由公司職員為其在下屬的柳江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賬上報銷。韋某將報銷所得款非法占為己有。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間,韋某在柳江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與某房開商合作、開發柳江縣建都市場金都銘城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多次收受某房產商董事長劉某送的好處費80萬元;在柳江縣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與某鐵路物資供應站合作、開發柳江縣基隆開發區興隆市場商住綜合樓項目過程中,多次收受某鐵路物資供應站代表郭某送的現金3萬元。

  庭審中,韋某承認將家人旅游費用拿回公司報銷,但否認構成貪污、受賄罪。韋某振振有辭:他在任期間全身心投入工作,對家人有所虧欠;給家人外出旅游是對家人的一種補償,更利于家人支持自己為公司工作,對公司有利。另外,韋某強調他沒有為劉某、郭某謀取利益,收到劉某送的錢款為30萬元,收到郭某送的錢款不足3萬。庭審期間,韋的親屬代為退賠非法所得1.2萬元。

  魚峰區法院一審認為,韋某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學習考察費的方式,將非本單位的公務性支出拿到單位報銷,非法占為己有;另在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中,違法國家規定,收受他人所送好處費,已經構成貪污、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因韋的犯罪行為造成所在單位的財產損失,應予退賠。

  由此,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並責令韋某向柳江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退賠1.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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