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在海外陷入訴訟糾紛后,中集集團(000039,SZ)和陜西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汽)的合資公司(中集集團合計持股75%)在西安又遭遇“質量訴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因所購50台重卡存質量缺陷,西安得仁公司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得仁)將陜西華奧德公司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奧德),以及中集陜汽公司重卡(西安)專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陜汽)訴至法庭。
西安得仁提供給記者的民事上訴書稱,公司2011年向華奧德購買50台牽引車及半挂車,后華奧德與中集陜汽簽訂生產合同,但已交付的30台車輛,型號和參數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且使用過程中問題頻頻,經第三方機構鑒定車輛存在質量缺陷。
中集陜汽為中集集團和陜汽的合資公司。目前,上述案件因一審西安中院駁回西安得仁訴訟請求,已上訴至陜西省高院。
華奧德為陜汽的核心經銷商,對于西安得仁的質疑,華奧德方面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未予以回應。中集陜汽則在回復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郵件中稱,因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暫不方便接受采訪,一切以法院最終審理為準。
車輛被指存在質量缺陷
西安得仁辦公室主任張昌慶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2011年4月2日,公司與華奧德訂立《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從華奧德公司購買50輛牽引車及半挂車。
上述合同約定,車輛質量標準按照陜汽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執行,每台整車價款為58.6萬元,共計2930萬元。此后,華奧德和生產商中集陜汽簽訂50台車的生產合同。
2011年6月29日至7月5日,華奧德陸續向西安得仁交付了30輛整車。張昌慶告訴記者,“接車后不久就發生了翻車事故。”
經查,翻車是由于車輛的托盤出了問題,張昌慶表示,此后公司又發現挂車設計和材質上存在問題,短短一個月后,30輛挂車出現大梁斷裂情況。運營到10月份,公司為維修車輛已花費160萬元。
2011年7月26日,西安得仁與中集陜汽、華奧德簽訂《挂車賠償修復協議》。中集陜汽及華奧德願承擔因挂車質量問題導致停運造成的損失,並承諾在三天之內改進維修好30輛挂車,投入正常運行並保証修復后所有挂車不再因為主要部件問題造成重大事故及不能營運,否則願承擔所有損失。
然而,維修后的車輛依然問題不斷。張昌慶回憶道,到2012年8月,交付的30輛挂車中,多數車輛的大梁都出現斷裂情況,且牽引車氣瓶爆裂。后經第三方機構鑒定30台車輛存在質量缺陷。
2013年3月,西安得仁將華奧德及中集陜汽雙雙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解除購車合同並賠付損失。
銷售商生產商各執一詞
西安得仁的証據之一在于,公司于2011年11月委托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証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車輛鑒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上述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分析報告顯示,30輛中集牌半挂車存在車門鉸鏈支座斷裂、牽引銷脫落、水箱脫落、平衡梁支座斷裂等問題均為普遍現象,均屬于結構強度設計不足或結構設計不合理所致。鋼板U型螺栓斷裂、輪輞斷裂、挂車支腿無法正常升降屬于選型不合理,不能滿足該類車載荷要求。
除了第三方的鑒定報告,西安得仁的另一証據在于《挂車賠償修復協議》,該份由三方簽訂的協議清楚表明,華奧德和中集陜汽願意承擔因挂車質量停運造成的損失。
“如果不存在質量問題的話,華奧德和中集陜汽為什麼要和我們簽賠償修復協議。”張昌慶說。
對于西安得仁的指控,記者獲取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字號為(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79號文件顯示,華奧德和中集陜汽各執一詞。
上述判決書中,華奧德和中集陜汽辯稱,西安得仁的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中集陜汽認為其不是案件適格被告,因為華奧德並沒有對挂車質量提出過異議。
另就長安大學出具的鑒定報告,中集陜汽辯稱,報告為西安得仁委托,並不客觀和真實,且報告中提到的挂車問題屬于路況問題所導致或是使用不當,非質量問題。
按照中集陜汽的說法,記者注意到,上述挂車賠償修復協議中,中集陜汽的簽字人員為孟智,確非中集陜汽公司人員,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其並非與中集陜汽沒有關聯。
孟智為陜西陸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西安得仁所購挂車的車架正是由該公司生產。孟智亦向記者証實,公司為中集陜汽的長期合作伙伴,為其代工企業之一。
至于為何代替中集陜汽簽字,孟智向記者回應稱,“簽訂賠償協議時,是中集陜汽領導叫我代理簽的,這事比較復雜。”
交付車輛與合同相去甚遠
西安得仁在就車輛的質量問題與華奧德以及中集陜汽的交涉過程中,還發現實際交付車輛的型號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其認為這是導致車輛問題頻現的“罪魁禍首”。
根據西安得仁和華奧德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牽引車的型號為SX4255NT384TL,半挂車型號為ZJV9390CLXXA。
然而,華奧德實際交付的30輛牽引車的型號卻為SX4256NT384TL,半挂車型號為ZJV9400XXYYK,記者獲取的30輛車的注冊登記、合格証、行駛証等信息均顯示,交付車輛的型號與合同約定的車輛型號並不相符合。
針對上述情形,記者亦詢問了西安工信委裝備工業處。該處負責人表示,牽引車大的序列下編號有略微不同,很有可能是改進版本,比此前的車輛在某些地方上有一定的改進,當然要看生產商自己的具體規定。
在半挂車上,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經其調查,華奧德所交付的挂車,屬于專用設備,因為它的長寬高已經超出了國家相關標準,不屬于公告產品。
“華奧德向我們交付的車輛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僅違約,而且產品由于牽引車和半挂車不匹配,超出國家相關認証標準,屬于問題產品。”張昌慶表示。
對于西安得仁的質疑,華奧德在民事判決書中回應稱,車輛是按照西安得仁的定制要求生產的,其提車時並沒有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