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財經
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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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來源:作者:雷達抓取
  一、支持范圍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項目和已批準的集中應用示范區擴大建設規模。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既有建築等條件分散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三)開展與智能電綱和微電綱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示范。   (四)解決偏遠無電地區居民用電問題的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單位資本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設的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議。   (三)進行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綱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築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五)項目並綱設計符合規范,發電量主要自用。   (六)獨立發電項目必須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並選擇有實力的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完善的運行管理方案,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長期穩定運行。   (七)項目采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采購,設備供應企業和產品性能必須滿足相關要求(見附件1)。   (八)項目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九)以前年度承擔金太陽示范項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補助標準   (一)2012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7元/瓦。考慮到2011年四季度以來,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成本下降幅度較大,2011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的補助標準原則上由9元/瓦調整為8元/瓦,對確實不能實現合理收益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或取消。   (二)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的補助標準另行確定。與智能電綱和微電綱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在7元/瓦基礎上,考慮儲能裝置配備等因素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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