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財經
財政部:9月起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不再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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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來源:中國廣播綱

  今日,國家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通知明確,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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