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机企协)的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作为中机企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机企协作为社团法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专委会应当按照中机企协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机企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专委会应按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并遵守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专委会可以依托一家有影响的会员单位作为主任委员单位,紧紧依靠一批骨干会员单位和个人,建立一个行业内专业研究能力较强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专委会设有主任委员会和秘书处。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领导机构,对专委会工作全面负责。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并向专委会领导汇报工作。秘书处原则上设在专委会主任单位所在地,也可设在主任委员会协商同意的地点,秘书处应同时接受依托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根据需要设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根据需要设定。其人选由中机企协和其依托单位共同协商、提名、推荐, 确定后报中机企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备案。专委会领导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及时按程序调整并报中机企协备案。

  第七条: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主任委员单位不发生变化的,由秘书处提出换届申请,报中机企协同意后进行换届工作;主任委员单位拟发生变化的专委会,由秘书处在换届申请中将拟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单位一并报中机企协,中机企协也可根据情况决定主任委员候选单位。

  第八条:专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含专题研讨会、年会等)。

  第九条:专委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活动时,可向中机企协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事宜。

  三、会员管理

  第十条:专委会可接纳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委会委员。各委员均作为中机企协会员,会员应遵守中机企协的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每年发展会员不低于20-30个企业,专委会总会员数不低于60-90家企业。

  第十一条:专委会委员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在中机企协安排规划下,经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资格审定通过,报中机企协备案并发放会员证。

  四、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专委会要紧密围绕中机企协的中心工作和本专业的特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服从协会工作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实行经济自养、管理自治、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总会活动,在各自的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业务。总会实行专委会季度会议制,专委会每年应向中机企协会长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并递交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专委会印章原则上由中机企协统一管理,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和使用备案制,开展业务活动时须由专人负责公章的使用和对接中机企协。

  第十四条:专委会应建立重大活动申报制,凡是举办较大规模(100人以上)的会议及业务活动,应事先征得中机企协的同意,并及时汇报各项重大活动的筹备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根据外事活动统一归口的原则,各专委会凡需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应事先征得中机企协秘书处同意,并由中机企协秘书处负责办理出国组团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中机企协党支部,对专委会秘书处无组建党组织的单位,可协助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

  五、利益分配

  第十七条: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专委会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有偿服务。凡与中机企协合作,共同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其收益部分,本着双赢的原则,共同协商,依据各自承担业务量,实行按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专委会的会员作为中机企协会员,应按照中机企协统一规定的会费标准,按时向中机企协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专委会有义务协助中机企协催缴自行发展会员的会费。为支持专委会的工作,凡专委会新发展的会员(不与总会会员重复的单位)会费,每年按50%返还,由总会负责提供会费收据。

  六、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专委会应严格遵守中机企协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总会统一管理,下设二级科目,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分支机构的财务规定,办理其账户业务。

  第二十一条:中机企协财务每年按要求向专委会秘书处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中机企协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专委会的财务业务合并总会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中机企协会刊将定期对各专委会的项目业务进行宣传报道。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中机企协专委会业务负责部门为组联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中机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