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7年超额发1664万奖金
因企业利润增长激励员工 正副总经理被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正副总经理后被一审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事后,正副总经理均喊冤。副总经理陈某称自己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超额发放奖金一事,给他定罪不公平。而总经理齐某认为,员工超额完成绩效,不给予奖励,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
违规行事
7年多发奖金1664万
此案涉及的国企由中央管理,并由全国机电行业最大的集团企业控股。
齐某和陈某曾分别任该国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上级公司的通知要求,该国企应当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工资,所有人员不得额外发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项目。
齐某及该公司当时的财务负责人说,公司自己制定有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制度。从2004年开始,公司效益一直不错,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为调动职工积极性,还是按照公司自己制定的奖金分配办法给职工发放工资和奖金。
齐某说,公司在职职工约40人,算上离退休的,总计60多人。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文件证实,从2004年起共计7年间,上级公司核定该公司的工资总额共计2270余万元,而该公司实发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共计3934万余元,超发金额共计1664万余元。
规避检查
为设小金库做假协议
当时的财务负责人称,经理办公会决定让财务部门从外面换现金,冲抵公司的利润,形成账外小金库,再从小金库给职工发钱。
这名财务负责人说,他们按照齐某的介绍,联系了几家单位换取现金,并做了假协议,以服务费或咨询费、设备费等名义在公司大账上领出支票,那几家单位给他们现金后,再给他们开发票以方便做账。实际上,公司和对方都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就是为了能抵出公司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然后在工资总额之外给职工发钱。小金库由财务部门管理、记录,小金库的资金都存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否则我们每年也过不了审计这关。”
齐某说,每次换现金,都要经他批准,一般是财务先告诉他工资总额之外还需要给职工发多少现金,他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
一审判决
两领导私分国有资产
2011年8月,齐某、陈某先后被羁押,后分成两个案件被公诉。在两份一审判决书中,他们共同涉嫌一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1年,齐某伙同陈某,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664万余元集体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齐某被查出,2004年至2005年,他从上述钱款中分得18.1万元。
按上级公司规定,齐某2004年的薪酬是18万元,2005年是19万元。其他高管认为,公司的效益好与齐某的贡献分不开,齐某作为一把手,责任大,薪酬拿得比较少,就开会决定给他补发。最终,齐某2004年实际领取21.9万元,2005年实际领取33.2万元,总共多领了18.1万元。
齐某在开庭时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齐某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双双喊冤
副总经理:没多得奖金自称不知情
陈某没有被查出多分奖金。他开庭时认为自己无罪,辩称其在公司并不负责管理劳资薪金和财务,对超额发放奖金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公司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陈某上诉。
近日,在市二中院的法庭上,陈某强调自己不知道用小金库给员工超发奖金的事,法院不能仅因他参加经理办公会就认定他伙同齐某私分国有资产。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涉案国企超发奖金,违反的是上级公司规定,而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上级公司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现超提超发的,将超提超发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剔除,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扣减其绩效薪金”。律师认为,该国企超过总额发放工资,原因是该企业利润增长所致,此类情况下的超发,应当考虑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处罚,而非直接科以刑律。
陈某还觉得给他定罪不公平,“到现在为止,就算是直接参与的人,都没有追究责任。凭什么一定要追究我?”
检方认为,陈某虽不直接管理公司财务部门,但作为班子成员,知晓每年上级下发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与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作为公司副总,虽不对设立小金库等行为负直接责任,但负有主管责任。并称,司法机关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正在处理当中。
总经理:不按劳取酬受损的是国家
据悉,齐某一审被判缓刑后,目前在申诉。他也觉得冤枉,称其所在公司不是垄断性企业。
齐某说,在全体职工的努力下,该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2亿余元,无一份外债。公司为开拓业务曾新增职工,但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增加得很少,“年底考核,发现员工超额完成了绩效,能不给职工兑现吗?不兑现,损害职工的积极性,最后受损的还不是国家吗?”
齐某说,他和上级公司领导说过这些情况,领导让他自己想办法。他认为,此案反映出国企的薪酬制度有一定问题,“给我们的感觉是,企业亏损不挣钱没关系,但是挣钱了发给职工不行。”他说,国家应该也意识到了问题,2011年,仅一年给涉案国企的工资总额就有1700多万元,而以前从来没有哪年超过490万。
其他指控
检方:副总涉嫌索贿
除了私分国有资产罪,陈某一审还被认定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陈某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作为夏某、孙某的主管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向夏某索要7.2万元,向孙某索要14万元。
夏某和孙某曾分别是陈某所主管的两个部门的负责人。该公司每年发年终奖,都是按效益给各部门分配,年终奖都是先打到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再由负责人分配。夏某和孙某称,每年发年终奖后,钱在他们账户还没分给员工时,陈某就先要走一部分。他们说,陈某是领导,他们不执行也不行。
两人还称,打到员工账户的奖金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丰台法院一审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陈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辩护:那是公款非受贿
对此,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所得并非夏某、孙某个人财物,而是所在公司待下发的部门奖金,是公司财产,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涉案国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奖金发放到部门负责人个人账户,该钱款应当属于部门负责人个人所有,部门负责人有权对钱款进行分配,该款已不再属于公司所有。
律师提出,检方并没有提供税务凭证,无法认定涉案奖金被扣过个税。检方回应,公司账簿和相关证言显示,发放到各部门负责人账户的钱,比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发放数额少,差距比例与个人所得税比例相符,因此不需要再补充税务凭证。
陈某当庭还强调,他没有向夏某和孙某索要钱款,而是对方主动提供。其将所得部门奖金用于公司公务,招待与那两个部门业务有关的客户,不是归个人所有。他还称,其辩护律师在一审时提供了5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花费了不少钱招待客户,答谢帮助过公司的人。
但检方认为,夏某和孙某的证言均称是应陈某的要求给他钱款,从未表示过给陈某的钱是为了部门业务花销。根据该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不应从部门领取奖金或者从部门奖金中支取费用。
对于辩方提供的5名证人的证言,检方认为均只能单独证明相关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