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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叫停央企非主业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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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来源:作者:雷达抓取
  4月11日,国资委第三次出台文件,规范央企境外投资。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坦言,企业境外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境外资产管控体系不完善,国际化经营人才短缺、经验不足,致使境外资产损失时有发生。海外亏损性质与境内亏损相同,是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投资国别从亚洲非洲向欧美国家和地区逐步拓展,投资的行业从传统矿产资源、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投资方式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99家央企在境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境外单位资产总额2.66万亿元,比2009年增长50.4%。2011年1~11月,央企在境外营业收入3.4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8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7%和28%。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央企在海外投资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境外投资风险也日渐凸显。央企海外频频发生的投资亏损情况令人担忧。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央企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央企境内外投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境外投资突出主业   此次《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还明确了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表示,走出去后做大主业都非常不易,何况副业。因为主业本身就面临着央企和跨国公司的竞争以及国际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现在主业部分都要做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站稳脚跟。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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