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通反垄断案:对滥用知识产权说不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支配企业限制竞争、攫取最大利润、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垄断行为需要保持警惕,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及中国市场竞争条件,批判性地借鉴他国经验,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高通同意向中国发改委支付60.88亿元(约合9.75亿美元)罚款,了结为期14个月的反垄断调查。这一罚款数额,创造了中国反垄断调查的历史之最。
去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正在调查的高通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这是继2005年以来欧盟、日本、韩国之后,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从公开的消息来看,此次高通公司被调查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其专利授权行为模式上。专利作为一种有期限的“垄断性”知识产权,其垄断权力应受法律保护,以专利授权盈利本无可厚非,但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要反对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输入国,在反垄断执法上刚刚起步,国家发改委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上的执法行为,是中国明确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信号,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升到国际水准的标志之一。
高通以手机整机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手机由芯片组、内存卡、显示器、电池等大量硬、软件构成,高通持有的2G、3G、4G标准必要专利全部体现于基带芯片组。曾有调查称手机芯片组约占手机总成本的5%至20%。以整机售价为计费基础,无视高通标准必要专利不能覆盖手机全部硬、软件的事实,以及智能手机满足个性化高附加值需求的趋势,显失公平。更有甚者,手机厂商的营销费用、人工费、利润也要交“高通税”。
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表明,由于涉及竞争性价格水平的认定,规制不公平定价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然而,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并非不可完成的任务。如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于2007年对35家天然气供应商涉嫌过高定价展开调查,最终以供应商提交承诺促进竞争并向消费者支付4.44亿欧元赔偿而结案。中国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立法目的,未明确区分剥削型与排他型滥用,明确禁止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因此,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不公平定价的规制不以支配企业实施排他型滥用为前提。高通涉嫌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是一系列剥削与排他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即使对反垄断法进行限缩解释,高通涉嫌不公平定价行为也应依法受到规制。
高通案是支配企业涉嫌滥用知识产权,通过价格手段剥削客户和消费者,排斥竞争、加强支配地位、实现高价的典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采取一揽子许可,既不明示过期专利,也不区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模糊的许可方式使捆绑许可成为事实。一方面,捆绑许可是高通主张其专利覆盖整机的前提,使高通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优势传导至非标准必要专利市场,通过事实剥夺被许可人的选择权,加强了专利组合的整体定价权,导致被许可人为非必要专利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另一方面,捆绑许可实质排除、限制非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因为理性的被许可人不会为获取替代技术而二次付费。
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上的后发国家,如何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科技和经济进步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高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以及最主要的无线通信终端设备芯片制造、销售商之一,高通公司持有与手机相关的专利1400多项,其中包括大量的CDMA、LTE标准必要专利。高通要求与被许可人交叉许可专利,但不向被许可人支付合理对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免费反许可无视被许可人持有的专利价值,间接抬高了高通专利许可费,打击被许可人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高通通过免费反许可,向客户提供“安全”的产品,因为所有相关专利都被高通整合,能够避免专利纠纷,高通芯片自然更受欢迎,而弱势芯片生产商则难以匹敌,从而有可能对市场造成阻碍。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支配企业限制竞争、攫取最大利润、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垄断行为需要保持警惕,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及中国市场竞争条件,批判性地借鉴他国经验,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