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现阶段停止审批新增工业炸药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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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来源:中新网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民爆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各地接连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工信部要求,在现阶段,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增工业炸药生产线建设项目,严控炸药产能转移。

  8月15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进一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

  首先,公告要求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严格按照安委明电[2015]2、3号的要求,结合各地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查找民爆安全生产领域不严不实问题。要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坚决打好安全专项整治的攻坚战,全面加强民爆危险品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其次,各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并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有生产设施和危险品存储库的外部安全距离、存储限定量进行严格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二是着重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安全防护记录是否完整有效,是否联网联动;三是所有不达标、不合规范生产点、销售企业库房是否停产整顿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易燃易爆民爆物品原材料及产成品的特殊监管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加强硝酸铵等易燃易爆危险性原材料管理;全面加强民爆物品仓储环节的管控,并逐项予以安全条件考核;更加严格地实行民爆安全生产许可、民爆销售许可条件的复审,切实把控民爆安全准入;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对非法建设(含混装炸药生产系统)要坚决依法取缔,拆除违建设施,对存在“四超、三违法”现象的企业,要严肃纠正、严厉处罚,对屡罚屡犯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要坚决打击民爆设计违规、安评作假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水平。

  在现阶段,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增工业炸药生产线建设项目,严控炸药产能转移。督促企业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民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式处置措施,建立企业违规违法“黑名单”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规违法必纠、必罚,安全隐患必治、必消。要加强民爆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和紧急避险技能。各省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整改核验组,认真核查验收整改成效。同时做好整个民爆安全大检查的资料整理和总结。我部将组织核查组进行抽查。

  再次,公告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演练等相关基础工作,并健全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要与应急处置要求相适应,加强民爆日常监管基础条件建设,要通过多种方式健全和配备专门装备与必要的日常监管手段,确保应急工作和监管监察有效开展。要督促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等重大活动和“十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环境,并将各地区贯彻落实的阶段工作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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