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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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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来源:中国磨料磨具网

  近日,为推进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4号),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主要随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四)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洁生产审核文件;

  (六)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年耗标准煤 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 效证明文件;

  (十)上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文件。

  四、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规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 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经核查的申请材 料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六、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核查、 复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 验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人 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七、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 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每年 1 月 31 日 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重要依据,应 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 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八、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可根据 情况赴现场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3 月 31 日前将 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 实地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 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不执行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 门举报或投诉。

  十一、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省级工 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执行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公告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整改不合格的,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 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 30 天 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十二、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十三、生产高铝粘土熟料的企业申请公告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依据《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高铝矾土熟料执行。

  十四、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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