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集电视专题片《红色通缉》播出,十多名红通人员出镜回忆逃亡经历,贪官及家属四处躲藏、寄人篱下的生活状态给观众带来极大震撼。
斩断外逃人员的“财源”——通过釜底抽薪使其生活举步维艰,进一步压缩其生存空间,已经成为成功追逃的关键一环。近年来我国一些法律制度的创新,例如专题片中提到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那些妄图国内捞钱海外潇洒的外逃人员必将梦碎,而腐败分子的违法所得,也必将回到人民手中。
没收违法所得切断资金来源
蒋谦,“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罪,2011年11月逃往加拿大。此前他在2008年就办理投资移民,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这无疑为追逃增加了难度。
他在武汉城市排水公司任职期间,负责武汉市一个污水处理厂拆迁项目,和人合谋虚构拆迁内容,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获利1400多万元。他自知一旦暴露后果严重,因此2008年就和妻子办理了加拿大投资移民。案发后,虽然蒋谦逃往了加拿大,但资产未能全部转移到海外,追逃工作组迅速冻结了他的所有资产。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写入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专案组获取了扎实有效的证据,锁定了蒋谦涉嫌骗取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其未来得及转移的涉案1200余万违法财物全部没收。在此基础上,对追逃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和股票价值人民币589万元全部冻结,彻底斩断蒋谦的国内资金来源。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进行缺席审判。那有关当事人,如果缺席,就是自愿逃避,那实际上他是放弃了权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介绍,作出判决以后,我过司法机关可以执行,也可以拿着这个判决,请外国来承认和执行。
没有了合法身份,没有了资金来源,英文也不行的蒋谦在加拿大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归国自首前夕,原本过着优裕生活的蒋谦已经沦落到只能租住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靠给房东铲雪、除草换取微薄收入维持生存的境地,只能天天吃煮面条,“没有油,就一点水,下点面”。最终,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回国自首。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办案需要,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难以向前推进。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了明确解释,增加了可操作性。这一制度的完善,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今已有多个案例通过这一制度追回了大量赃款。
“红通”虽在逃,赃款买的房被没收
黄艳兰是“百名红通人员”第33号,曾为桂林市依兰发展有限公司(原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桂林市检察院立案,2001年12月逃亡美国、加拿大,至今尚未归案。黄艳兰用贪污的国有公司公款购买了52套房产。
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等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针对黄艳兰的追逃追赃工作仍在继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同样适用。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2014年8月29日落马,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被双开,其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由于他在移送司法之前死亡,检察机关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任的利害关系人妻子、女儿、女婿参加了诉讼。7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非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与之相衔接,《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调查就难以进行;即使调查比较顺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从而确认海外在逃腐败分子的罪犯身份,为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拘捕在逃罪犯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