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院24日通报,柳江县某国企总经理韦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妻女外出旅游费用到公司报账,名为“学习考察费”,称是补偿家人,让家人支持自己工作。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以贪污、受贿两项罪名,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韦某今年46岁,自2005年起担任国有独资企业柳江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该公司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柳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今年2月初,纪检部门接到举报,将韦某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柳州市检察院指定鱼峰区检察院管辖,后者依法立案侦查,查明了韦某虚报学习考察费、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以及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好处费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8月间,韦的妻子、女儿和朋友等5人到香港、澳门旅游,花费1.79万元。后在韦某的授意下,旅行社以“学习考察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给韦某。2009年1月,韦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这笔费用拿到拿到柳江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报销,由公司职员为其在下属的柳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账上报销。韦某将报销所得款非法占为己有。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间,韦某在柳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某房开商合作、开发柳江县建都市场金都铭城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某房产商董事长刘某送的好处费80万元;在柳江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某铁路物资供应站合作、开发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兴隆市场商住综合楼项目过程中,多次收受某铁路物资供应站代表郭某送的现金3万元。
庭审中,韦某承认将家人旅游费用拿回公司报销,但否认构成贪污、受贿罪。韦某振振有辞:他在任期间全身心投入工作,对家人有所亏欠;给家人外出旅游是对家人的一种补偿,更利于家人支持自己为公司工作,对公司有利。另外,韦某强调他没有为刘某、郭某谋取利益,收到刘某送的钱款为30万元,收到郭某送的钱款不足3万。庭审期间,韦的亲属代为退赔非法所得1.2万元。
鱼峰区法院一审认为,韦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学习考察费的方式,将非本单位的公务性支出拿到单位报销,非法占为己有;另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他人所送好处费,已经构成贪污、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韦的犯罪行为造成所在单位的财产损失,应予退赔。
由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责令韦某向柳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退赔1.79万元。
2012反腐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