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活动是《机械工业“十一五”企业管理发展规划建议》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示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机械工业通过推进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对提高机械工业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把此项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机企协《机械工业“现代化企业管理示范工程”实施意见》(中机企协[2006]16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示范企业”内涵
“示范企业”是指在机械工业“现代化企业管理示范工程”中,构建现代化企业管理示范工作平台,培育一支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示范企业梯队的组成部分;是在企业的管理行为整体优良,符合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企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行业标准,能够满足企业的经营发展要求,具有创新性和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一五”期间,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形势,机械工业在继续狠抓各项基础管理的同时,大力实施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发展战略,力争再培养和树立200家以上的“进步示范企业”,目的是通过“进步示范企业”活动的积极引导,使得机械工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管理整体水平全面提高,为创建现代化管理企业奠定基础。
二、“示范企业”活动范围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机械行业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都有资格参加此项活动。
三、“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已达到《机械工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企业评价标准》的要求;
(二)申报企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转换机制;
(三)申报企业至少应有省部级管理创新成果;
(四)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居同行前列;
(五)申报企业当年度无重大产品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无违章违纪行为。
四、“示范企业”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自查自主申报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评定和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示范企业”基本要求
详情请到材料下载相关细则中下载附表:《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六、“示范企业”工作程序
(一)各申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自我考核评估,找出差距,认真整改。然后按要求,填报《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申报表》,向推荐单位(各省市机械协会、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推荐到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三)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并会同推荐单位对企业进行考察咨询,对符合条件者列入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备选名单并汇总材料,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小组审批。
(四)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小组对备选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和认定。
(五)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公布“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六)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对批准的管理进步示范企业适时进行抽查和复检工作。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企业及时整改;对已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将取消其荣誉资格。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解释